国家为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开展综合利用,先后制定了以下优惠政策和措施: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包括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14类共23种产品增值税按应缴纳税额减半征收。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再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此外,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新型墙体,新型复合条板,轻质条板,复合保温外墙板),免收产品增值税。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免收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粉煤灰、炉渣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墙体企业进行废渣收费和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予补贴;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增收土地使用税;
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材建筑,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减兔城市设施配套费用。
在城镇建设中,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粘土实心砖在5层以上的建筑中使用;禁止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采用粘土实心砖,鼓励采用非粘土制品;围墙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粘土实心砖在各种建筑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中使用。设计单位不得在上述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采用粘土实心砖